武夷岩茶的寺产与公产之争史考

  2024-06-17 15:02          0

民国时期,闽北山区战乱较多,政权更替频繁。20世纪前半期,崇安县先后隶属于福建省第十行政督察区、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福建省第三行政督察区。

在这期间,由于受到战乱的影响,武夷茶的产量几经沉浮。1932—1935年,由于国民党军队对崇安苏区进行封锁和“围剿”,致使很多茶商及山中僧道离厂而去,茶山荒芜。1936年后,崇安县复归国民党政权控制,隶属于福建省第十行政督察区。此前为避战祸而逃逸的僧道重又回到山中培植茶叶,此时全国范围内的财务整理工作也逐步展开。1936年,马头岩凝云道观、天游岩希微道院、碧霄洞长生道院三岩春茶收缴至赤石茶行时,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高腾带地方警卫将38箱茶叶强行收走充公。事后,三岩道士在茶山的投资者——地方绅士刘渭南的支持下,对崇安县财务委员会提出了诉讼。此诉讼案历时四年,经过六任县长的审理,且在申诉过程中,案情不断发展,变得更为复杂,崇安县的绅商官学各界人士均被卷入其中。除了马头岩、天游岩、碧霄洞三岩以外,查阅民国期间的资料可发现,此一时期内,武夷山的僧道们与崇安县地方财务委员会或乡镇权力机构的庙产纠纷屡屡见于档案。本节试图通过对这些诉讼词与判决公文的解读,分析崇安县僧、道、商、绅、学几种不同群体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背景下的复杂互动,以求更好地理解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在乡村社区逐步建立的动态过程。

马头、天游、碧霄三岩庙产官司

围绕着茶山产权究竟为寺产还是公产,马头岩、天游岩、碧霄洞三岩的道院主持对崇安县财务委员会提出了诉讼。在此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申辩。而此案中的“公产”一词在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有其特指的意义。为了更好地理解“公产”的含义,有必要对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财政管理制度进行简单概括。民国初年,不论哪派军阀执政,当时的学者和财政官员都认为国家应该摸清地方财政实力,他们认为这不仅可以减少贪污中饱,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合理分配税收负担极为重要。国民政府成立后,对于地方财政作过几次整理。就全国讲,财政整理工作始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此后,各省纷纷成立了财务委员会,对地方资产进行清理。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即是在此背景下成立的。其存在时间也仅仅五年左右(民国24年一民国29年)。“裁局改科”以前的县政府各局实际上属于自治行政系统,各局局长基本上都是地方名流。

武夷山的道教大约在唐代传人,唐宋时期,道教兴盛之时,道堂有严明的戒律和分工。道院的经济收入,除了靠向民间化募外,主要依靠道士栽种茶树。其他经济来源还包括做道场收取费用,有一定的田产,自耕或出租。据民国二十五年的统计,神通岩道士二人有茶山10余亩,耕地三亩。马头凝云道院道士三人有茶山、耕地30多亩和岩茶厂两座。这也正是下面将要讨论的“庙产之争”发生时的背景。可见,尽管在民国时期,由于战乱不断,僧道们纷纷逃离,但就保存下来的道院而言,茶山无疑为道院最重要的资产。凝云道院在武夷山的众多道院中当属较为出名的一座,方志中有记载云:

凝云道院:在马头岩。原称凝云庵或凝庵。明隆庆初(1567)道士张德思建,内有凝云阁、息机阁、鸣球亭、涌翠台、莲池、桔隐石。清代改为凝云道观,占地十亩。林则徐曾为题匾。

从后面的档案材料中可知,崇安县财务委员会与马头、天游、碧霄三岩的庙产官司始于民国二十三年的春茶收购季节,随着民国二十四年春茶采制季节的到来,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民国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道士们将“马头岩茶十八箱,天游岩茶二十箱运到赤石美盛茶庄”,正欲变卖茶银,“不料财务委员高腾突于二十五日午刻率带多人闯人美盛茶庄,将幽所缴资本制出之茶共计三十八箱扫数强抢而去”。五月二十七日,茶山的投资者乡绅刘渭南向崇安县政府呈诉了箱茶被抢事由,“恳迅押还以保物权而维名胜”。其诉讼公文如下:

呈为箱茶被抢,资本无着,恳迅押还以保物权而维名胜。事窃武夷马头岩、天游岩等道观之茶银,自去岁被崇安财务会完全没收之后,所有冬季掘山暨本年采制种种费用毫无资本办理,大有坐视荒芜之势,失时老茶之忧。幽为维持名胜起见,不忍坐视其败,去冬代筹大洋四百六十元,为马头、天游两道观掘山铲草之用。今夏复代急筹大洋四百八十元为该两道观赶时采摘制茶之用。本月二十二日,马头岩茶十八箱,天游岩茶二十箱运到赤石美盛茶庄,该两岩茶工六十七名之工价尚短二百余元,正要变卖茶银开工遣散,不料财务委员高腾突于二十五日午刻率带多人闯入美盛茶庄,将幽所缴资本制出之茶共计三十八箱扫数强抢而去。该腾未费分文,唾手而得,行同土匪,法实难容。若不恳请押运,不特数十名茶工坐厂滋闹恐酿祸端,即幽前后代筹之资本计共大洋九百四十元从何取还,为此合亟备情呈请。

察核准予严口高腾,迅将该岩茶三十八箱即日扫数送还,以保资本而维名胜,实为公便谨呈。

崇安县政府县长张

前崇安县自治协进会会长

现建瓯县治安委员会委员

刘于幽

马头、天游、碧霄三岩的道院主持亦联名提交了一份诉讼公文,全文如下:

呈为呈请遵令依照办理,饬还茶银以保名胜。事穷民国二十三年马头、天游、碧霄等岩之茶银共计大洋一千八百三十元概被崇安财务会无端混行没收一案,曾先后呈奉省政府,批令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办理,并令第十区专员督饬崇安县长迅速办理等示各在案,迄将一载终未依照办理,黄前任不懂条例,心迹不明,业经上口责备不浅,案悬至今,情实难堪。滋幸钧长治崇,廉明素著,乞检案卷查阅,遵照:省政府命令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办理解决一件积案,具报各级上口,定邀政绩之赏识-为此备情呈叩。

察核准予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饬令财务会将没收之茶银迅扫数发还,具领以修庙宇而保名胜,实为公便谨呈。

崇安县政府县长张

武夷山马头岩凝云道观主持潘玄逵

天游岩希微道院主持欧阳玄连

碧霄洞长生道院主持吴元发

刘于幽(渭南)曾任崇安县自治协进会会长,诉讼时任建瓯县治安委员会委员,较之于仅拥有乡族威望的传统乡绅,刘已经跻身县级政府中。刘拥有的公职头衔(不管是否为“正式”权力职位)象征着国家权威,表明了一定的政治地位,而这也是他本人愿意凸显出来的一面。呈词中所诉其为马头、天游两道观“去冬代筹大洋四百六十元”,“今夏复代急筹大洋四百八十元为该两道观赶时采摘制茶之用”,“前后代筹之资本计共大洋九百四十元”。可见,刘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虽然呈词最根本的意图在于请求保护和归还自己的私人财产,但其却称“幽为维持名胜起见,不忍坐视其败”,为自己贴上了一张道德标签,从而在诉讼中冲淡了其“保私利”的本质,而试图以“维名胜”在道义上得到当权者的支持。

另一份呈词由马头、天游、碧霄三岩道院主持联名,控诉民国二十三年县财政委员会没收其茶银“大洋一千八百三十元”,并要求尽数归还。从内容来看,这一呈词和前面刘渭南的呈词分别陈述了两件事由,但从时间上来看,两份呈词是同时的,其目标与要求也是一致的,均要求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归还道院的财产(茶银和箱茶),因此,两份呈词虽然陈述的具体事件不同,但其实质并无二致。对于第二件茶银被抢事件,显然道士们并不是第一次向政府提出诉讼,呈词表明“曾先后呈奉省政府,批令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办理”,但此案逾时一年并未遵令办理,而前任县长黄相枕已经离任,现任县长为张汉良。县长的改任显然是道士们重申归还茶银的很大一个原因,“黄前任不懂条例,心迹不明”,“滋幸钧长治崇,廉明素著”等语句,对离任县长的不满与对现任县长的颂扬之词形成了鲜明对比,表明了道士们将能否实现归还茶银的目标寄希望于县长的“廉明”。这也反映了依然存在于地方民众中的“人治”观念。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司法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行政官员是否廉洁。下层民众既缺乏法制意识,也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只能将执法的公正性寄托于清正廉明的“青天大老爷”。可见,尽管在政权形式上民国政府属于“法制”模式的“民族一国家”,但要建立起一个法制健全、有效运转的司法体系以及在民众中普及“法制”的观念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从后面“蔡承裘争讼茶山”一案所发布的公文中,我们可以发现道士们提出“归还茶银”的官方权威证据,即福建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签署的公文中的六条解决办法。如下:

计抄福建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核定马头岩道人潘玄逵被占办法六条一纸案查接管卷内,该道人等呈暨证件均悉查,是案迭经前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吊验该道人等所持证据,并指令崇安县查复各在案,兹据补送证件等到案,业经验明无误,合行核定办法如下:

一、该县财委会非法侵收马头岩凝云道院茶银八百三十元、天游岩希微道院茶银五百元、碧霄洞长生道院茶银五百元,应由该县查明如数发还潘玄逵、欧阳玄逮、吴元发等具领。

二、该县扣存之现洋五百元、期票四百元,亦应一并发还该道人等具领。

三、了专该县财委会高腾等所逼立议据三纸,暨呈县结案之呈文。应一并由该县查明注销。

四、前项茶银发还后,应由该县责成该道人等将所主持各庙院.妥为兴修,以保名胜。必要时,并准该县派员验看兴修情形,分期发还茶银。但兴修及发还期间,至长不得过六个月。

五、马头岩等处庙产应由该县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布告定期登记,并切实监督之。如各庙有违反情事,应将违反情形,呈口本署查核示遵,不得再有非法处置。

六、马头岩等处各庙财产登记后,应依法加以保护。其应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者,得由该县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及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办理,但亦应先将办法等呈准本署,然后施行。

以上各节,除批饬道人潘玄逵等知照到县具领,并呈报省政府鉴核外,合亟令仰该县长迅即遵照办理,仍将口办情形,具报备查。

此今。

但从道士们的呈词中可知,此一审理结果在前任县长黄相枕手里拖了一年,迟迟没有执行。从公文的签署者来看,福建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介于崇安县政府与福建省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结合国民政府的行政督察专员制的背景可知,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20世纪30年代初,长江流域各省出于配合打击中共军事力量、增进行政效率的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辅助省政府督察该区域内的地方行政。因此,虽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级别高于县政府,但其组织却具有临时性和辅助性的特征,这也使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权威大打折扣,签署的解决办法难以顺利执行。从具体的六条解决方案来看,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认为“马头岩等处各庙财产登记后,应依法加以保护”,事实上是延续了清朝以来地方官僚机构对武夷山中的僧道、茶农的利益一.贯的支持态度,并以《监督寺庙条例》处理此案,使道人的利益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虽然自晚清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中央对地方的榨取也在不断加重,但对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这一特殊机构而言,其政治与军事职能明显大于经济职能,而保护寺产、庙产则有利于安抚民众情绪,稳定社会治安。判决结果要求财务委员会将茶银和期票一并发还道人,“不得再有非法处置”,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督察专员公署成立以后的部分积极作用。国民政府官员称:“自此项制度实施以来,虽为时不久,然从治安、交通、吏治、财政各方面观察,都有极显著的进步……各区内之县政,贪官污吏,比之往年敛迹得多,地方财政整理,亦渐上轨道,苛捐杂税,免除不少。”虽然此语难免有国民政府自我标榜之嫌,但其打击目标却是明确的。

另一方面,从案情的发展来看,高腾不久以后即因涉及另一公案,卷款潜逃,被地方缉拿一直未获。因而,高腾案发后,本案的是非曲直亦不证自明。从某种程度上讲,以高腾为首的崇安县财务委员会,与清末被斥为“蠹棍”、“蠹役”的吏役具有同一性质,只不过前者没有薪俸,未被纳入国家正式权力范畴。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交粮纳税”虽说历代都在施行,但从未建立起一个现代法理意义上的制度框架。清末推行“新政”,始有地方财政的法理依据。民国时期,特别是国民政府时期,才逐渐建立起具有公共财政特征的地方财政制度框架。但在这一制度框架建立过程中,“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与地方上无政府状态是同时发生的。换句话说,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

面对刘渭南与道士们的控告,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很快做出了反应,但并未按照福建省第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公文归还茶银和箱茶,而是也向崇安县政府呈递了申辩文书,对刘渭南和道士们进行了还击。公文如下:

事由:呈为马头、天游、碧霄等岩茶产经中议决请予备案由:

呈为马头、天游、碧霄等岩茶产曾经中证议决合将决议事由请予备案,事窃查马头、天游、碧霄寺等岩茶产前由地方呈控在案,兹经中证人刘于幽、万钟琪、邓穆仲等酌情立议,以各主持承管马头、天游、碧霄三岩,全年出产茶银提划二分之一归三岩道士膳费及寺庙香火油光修葺等费之用,核计马头每年出产茶银八百三十元,除香火膳费外,应缴地方大洋四百元。天游、碧霄两岩每年出产茶银各有五百元,除两岩香火膳费外,各应缴茶价二百五十元,订定遽年端节之前一律如数交清。各该岩道士如有不正当行为或短欠茶价等项,任凭地方主管绅学各界换人管理。又议马头岩凝云道院主持潘玄逵因年老体衰,现经绅商学各界议以江元根接管以上各项,曾经刘于幽邀全马头岩凝云道院江元根、潘玄逵,天游岩希微道院主持欧阳玄障、碧霄洞长生道院主持吴元发同与善财两委会暨地方绅学各界在议决定,双方均经赞同,三岩所立议据存归本会保管。

兹将决议事由呈请

察核准予备案实为公便谨呈

崇安县政府县长张

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

高腾

蓝振汉

衷理基

结合此公文及后面的讼词可知,此案于“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请求地方绅士及委员会议,双方兼顾,由道人潘玄逵等公认,自二十四年起,遽年以马头岩出产茶银八百三十元,归公四百元,天游岩茶银五百元,归公二百五十元,碧霄岩茶银五百五百元,归公二百五十元。三岩共合九百元交缴地方公用,其余二分之一,计九百三十元,留为各该三岩修缮庙等费用”。但后来道士们不服,称此议为被逼迫所立,继续上诉,上缴财务委员会的捐款再减半,经县长杨永礼准许,该三岩于民国二十五年春始交450元,为地方公用。

此外,在县财政委员会的呈词后面还有一份包括崇安县军、政、各区代表控诉刘渭南盗卖地方公产的呈文。

事由:呈为盗卖地方公产,教唆妖道健讼,事关公愤,恳请严拘究办。

事窃崇邑于民国七年曾有慕道之士组织同善社,大意在与人为善,并经社员公推朱敬熙为善长,由此社员日渐加增,均各乐出巨资以求宏开善化。积之几年,所集之款已达数千元,延至民国十五年,逐嘱刘渭南往南乡枫坡置买皮骨田数千塅,去价银二千余元,忽于十六年党军入境,所有公产概归官有。斯时经理社产人刘渭南,侦知业已远遁,以致清理公产无从接收。自兹以后,共匪肇乱,邑中人士惟日计划剿匪,未遑他顾。而刘渭南乘时鲸吞变公为私,于民国二十年将同善社置买枫坡等处田塅悉数盗卖,卷款潜逃。是年适值城陷,地方人士逃命无门,自己物产已不能接受,遑论其他。今者崇邑已蒙国伍收复有日,其地方公有物业岂容恶劣任意盗卖,应请饬警拘追以维公有。即如马头、天游等岩原系武夷名胜之地,该岩等处原有道观以为道士修真之所,所有岩茗亦归道士看管,地方人士未尝过问。自共匪肇乱后,其能守清规之道士均已先后身故,该道已无传。遵即按照监督寺庙条例之规定,呈请黄前县长备案归地方团体保管,而刘渭南逞其讼棍之技能,教唆妖道潘玄逵等捏词冒渎,意图强占,颠倒是非,淆乱聪听,查得该讼棍曾与一班妖道私立条约,如能如愿,与之中分庙产。是前之地方公产已为盗卖,后之绝嗣庙产又设计霸争,以个人之利益扰乱地方之是非,若再听其越轨妄为,地方前途奚堪设想。又况值此青天白日旗帜之下,断不容此种恶劣讼棍逞其毒手以自肥其身也。口等为地方计,不得不历情呈叩恳请钧长察核予严拘刘渭南到案,按照恢复匪区惩治捣乱地方劣绅土豪条例办理,并请押追前盗卖公产之款,以儆后来,而免公愤,地方幸甚。

口等幸甚谨呈。

陆军独立四十五旅旅长张

崇安县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常务委员彭维康万钟琪

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高腾

崇安县立图书馆馆长彭志英

崇安县第一区区长张明

崇安县第二区区长邬熙

崇安县第三区区代表刘兆祯

崇安县第六区区长江启高

崇安县第七区区长杨同寅

崇安县第八区区代表邓集逢

崇安县第九区区代表邓昌祖

崇安县第五区区代表蓝振汉

这份公文本来是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对被控“抢占箱茶”一案做出的反应,然而饶有兴味的是,公文内容却不是直接对“抢占箱茶”事件做出的辩解。从事由“呈为盗卖地方公产教唆妖道健讼,事关公愤恳请严拘”中几乎看不出和“抢占箱茶”有何联系,公文中花费大量笔墨叙述的是刘渭南如何利用民间组织“同善社”敛聚财富,声称刘趁着中共军队入境之机,“鲸吞变公为私,于民国二十年将同善社置买枫坡等处田塅瑕悉数盗卖,卷款潜逃”。接下来,财务委员会追溯了崇安县对待庙产的处理原则,承认“该岩等处原有道观以为道士修真之所,所有岩茗亦归道士看管,地方人士未尝过问”。但这种“未尝过问”针对的是像刘渭南这样的“地方人士”,也即是说地方士绅不应该介入寺庙道观的产权之中。而刘渭南利用权势,与“妖道私立条约……与之中分庙产……设计霸争公产,以个人之利益扰乱地方之是非”,应当严拘。落款处则列出了陆军独立四十五旅、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崇安县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崇安县图书馆以及各区代表等十二处机关单位,以强调公文表达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综合这四份公文的内容来看,马头、天游、碧霄等岩之茶银及箱茶能否归还的关键在于道院的茶山是否属于公家财产。崇安县财政委员默认了民国以前道士们对茶山的控制权,但却认为“自共匪肇乱后,其能守清规之道士均已先后身故,该道已无传”,因此,道院财产应归地方团体保管。可见,道士们是否遵守清规戒律、有否还俗成为判决道院茶山应否归公的关键。下面是县长张维良对三岩道士进行的传讯记录(节选):

潘玄逵(道人)(江元根代)年五十岁,江西广信人,道人讯问江元根身份及与潘玄逵的关系,“土匪:来时逃亡何处,几时回来,茶山现在有多少人等问题(略)

问:他现在已在建瓯当道士了吗?

答:因在此无田故无法到建瓯。

问:马头岩茶一年可出多少钱?

答:八万多元。

问:茶是公家遗下吗?

答:是代代遗留下来的。

讯问欧阳玄连身份,此前居住何处,“土匪”来时逃亡何处,几时回来,茶山现在有多少人等问题(略)

问:岩茶是何人培植?

答:是自己种的。

问:一年可出产多少?

答:五百元。

问:是你请的工人做的吗?

答:是刘渭南借钱给我做资本。,

问:刘渭南借你多少钱?

答:借我八百多元。

问:你每年只有出息五百元,何以借他八百元?

答:由三个岩一起借来的。

问:函省里去告的是你吗?

答:是我。

问:你请何人做公事?

答:是一个和尚。

讯问吴元发身份,什么时候接手茶山,道院现在有多少人等问题(略)

问:此岩来历你知道吗?

答:是我师父亲手开的。

问:此岩每年可出产多少?

答:五百元左右,在师父时。

问:茶是请人为你做的?

答:是奇苑人做的。

问:给他多少钱?

答:包他做的五百元。

问:你既有为人包去,为何借刘渭南的钱?

答:我没有,是他们两岩借他的。

问:去年茶被地方收去,你来县府请求过没有?

答:我们三人都来县府请求过,因为茶价钱被他们扣住。

问:你们最近来一公文,请求追还去年茶价,你们知道吗?

答:有点知道的,花押没画过。’

问:你们今年的茶由县政府财务口你们三个口口同先解卖了,将款暂存县政府保存,你们愿意吗?

吴元发:我茶已经拼了五百元。

玄璋、元根:我们愿意的。

在上文的审讯记录中,三岩道士在回答茶山来历时,均强调茶山是本院道士亲手所开、历代相传,以证明茶山为庙产。这样一来,倘使现任的三名主持仍能证明自己的道士身份,则可理所当然地继承这一庙产。因此,道士们在崇安县“匪乱”时是否在事实上“还俗”,成为双方对簿公堂的关键。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认为:“吊验该道人僧所持谱牒系照片,均经验明无误。又密饬建瓯县长宋岱岚就近查明该道人等无还俗及不安分情事。复经迭令该县检举潘玄逵等还俗强占证据,乃是无确证提口查核。”县财务委员会则反驳道,“民国二十年以后,该马头岩主持潘玄逵、天游岩主持欧阳玄逵、碧霄洞主持吴元发等,其平日均少在庙,或久住建瓯,或寄迹民家”,认为三岩主持在事实上已经还俗,因此拒绝发还茶银。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见,与晚清时期相比,民国时期崇安县的地方利益共同体和权力结盟发生了微妙变化。与晚清时期相同的是,僧道与茶商之间,依然保持着制茶与卖茶、生产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在僧道缺乏资本时,茶商出于可能的投资回报考虑,仍继续借钱对其茶业产制予以支持。另外,从晚清时期的各类“茶禁碑”来看,晚清时期的正式官僚机构,从省府到县衙门都无一例外地支持僧道,保护其利益,并镌刻告示警告“蠹吏”不得短价或强买茶叶。但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由于各县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各局长除公安局向由省委,多为外地人外,其他三局基本上均系本县人,即本县绅士担任。各局局长往往在本县都有一定的党羽势力,“各局长办事得力者固无尝不有,而办事不得力者实居多数。欲呈请撤换,必以士绅资格遇事兴波作浪,故与为难。县长每因有此顾虑,明知其不得力亦只好隐忍不言,卒至贻误地方,~。在法令上县长对于四局局长负有监督指挥之责,但在事实上亦不过徒有其名。各局局长往往挟势骄横,置命于不顾,自行其是。从民国时期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官僚机构分化为两派,代表着省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依然站在僧道一边,维护僧道的利益;另一方面,崇安县政府最终却并未按照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办法执行,前任县长黄相枕在任时,此案一直拖延未决,而现任县长张汉良也并没有按照行政督察专员的决定勒令县财务委员会归还道士们茶银,而是“将款暂存县政府保存”。此外,前一份公文中的陆军独立四十五旅、崇安县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崇安县立图书馆以及各区代表等公共权力机构均与县财务委员会同一立场。也即是说,对于“寺产”纠纷,省级机关对僧道依然持保护态度,但县一级官僚机构则认为其应该“充公”。但“充公”颇有强占庙产之嫌,有违《监督寺庙条例》这一法律依据,于是县财务委员会转而攻击茶山的赞助者倒卖公产,以转移视线。

对比晚清、民国初期及本案发生时的民国中期三个时间段里崇安县地方财政体制的不同,我们即不难理解上面各县级政府机构的行为。清末以前,崇安县的财政实行存留经制,除规定数额留县开支以外,收入的余额都上解州、府、省。属地方性开支,则由县衙向民间摊派。县财政无盈余。民国初期,县财政收入全部上解福建省。民国中期后,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征收田赋、屠宰税、杂税上缴福建省,支出由财政拨款。地方性的开支,依赖省税附加,或巧立名目抽收各种捐税。由此可见,民国中期的县级财政可谓“油水”最多,最能为地方政府增加收益。因而,虽然明知县财务委员会此举有苛捐杂税之嫌,县级各机关仍试图偏袒其行为。但“县政府代为保管茶银”却成为以后三岩道院控告县长张汉良侵吞茶银的证据(详情见后)。

崇安县政府并没有督促县财务委员会按照六条解决方案归还茶银,此案拖延两载,一直悬而未决。民国二十五年,崇安县第一区区长及商会、学界人士联合呈送了一纸诉状,告“道人潘玄逵等戒律刁修,混迹空门”,希望崇安县政府转呈专员公署取消前案。公文如下:

呈为戒律不修、混迹空门,劣绅揽讼,希图谋利。恳请分别严办,并请转呈专员公署取消前案。

事窃查武夷寺产向系公家,史乘所载,历历可籍。其山中各寺庙之产茶为每年惊人之巨数,以是穷而无归,入而难返者,或者作奸犯科者籍武夷为混迹之所。翼茶款以卷入私囊,而予修庙宇、宣教义,则不予置问。及至三年五载,腹囊累累,无不还家返俗,坐享优舒。此昌黎口佛、板桥骂僧道逞佛之罪人,杀盗淫妄贪婪势利无所不为也。查武夷之马头、天游、碧霄洞等三岩产茶,在昔每年数千元,以现时茶价低落、茶多荒枯,每年尚可获茶价一千八百余元。曾未见其整修庙宇等,而于每年收支各款,又绝未曾向该管官署报告。并公告之民国二十年以后,该马头岩主持潘玄逵、天游岩主持欧阳玄连、碧霄洞主持吴元发等,其平日均少在庙,或久住建瓯,或寄迹民家。每年仅茶市到庙取得茶款,余未尝履庙一步,试问该道等所司何事?非暮鼓晨钟者乎,非诵经礼佛者乎?岂有租民房、住远地,不礼佛修持,挂籍道人非还俗而实还俗,亟吞茶款而于庙中之香火不闻不问耶。

二十四年,该三岩共产之茶为数一千八百余元,除自愿以半数充作地方事业,而该道等实获茶银九百余元。查其并未置分文于灯油香火间,完全瓜分各遂私囊。该道等犹贪壑难填复,自劣绅刘于幽唆使,向各层口妄讼。不知该道等如何魔力,前盛专员竟翻前议令,将全部茶款扫数发还,并令将逼立议据等注销,此中情节不问。可如果议据逼立,该道士等何不于订议数日后即向县政府专员署声明无效,奚必于五月间订议而待八九月始来翻异。其显系刘于幽从中揽讼,隙利变乱是非,彰彰明甚,查刘于幽劣绅者为崇人所不齿,寄居建瓯,专以揽讼为能事,就其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呈县之文,即为其揽讼架唆之铁证。试问该刘于幽一穷而无归者,何以有如许九百元借给僧道,而马头岩等又非该刘于幽所有,何以又敢公然具名呈请乎?要之名胜固应保存,而妖道亦宜逐出,更不容劣绅唆使隙利于期间。前盛专员竞不详察,明知潘玄逵等寄居于建瓯,仍仅以令宋县长查后是否还俗为根据。试问不住庙礼佛,而远在建瓯,有是理乎?其明明还俗奚必传之,一查且建瓯距离崇安远数百里,未明真相,更不能作为根据。.该道等自愿以数百元办地方事业,而盛前专员冠以保护名胜大题,反令扫数发还以填贪道之私壑,何不仁之苍耶?口等鉴于崇安劫后之荒凉,地方财源枯竭,所赖于每年茶款办理各种事业用,敢披沥上情。

伏恳。

钧长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将该六根未净之道人等立予逐出,并将该庙产收归地方自治团体管理。一面恳请转呈专署取消前案,并依法严办揽讼劣绅刘于幽,以儆刁风地方。幸甚谨呈崇安县政府县长杨

崇安县第一区区长江宏英

崇安县商会主席范思忠

崇安县武夷小学校长彭志英

崇安县第一中山民众学校校长杨子桢

崇安县图书馆馆长长丘为仁

崇安县南门外短期小学校校长朱讼辉

从案情的动态发展来看,讼词呈送的时间为民国二十五年六月,此时距离民国二十三年道士们状告县财务委员会强占茶银已有两年,期间经历了四位县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争执与辩论也不仅仅局限于“强抢茶银”一案,而是各自从多方搜集证据,拉拢各种势力团体,指责和攻击对方。上文主要控告马头、天游、碧霄洞三岩“妖道”不诵经礼佛,在事实上已经还俗,并称当时大部分的僧道“无不还家返俗,坐享优舒”,请求将“六根未净之道人等立予逐出,并将该庙产收归地方自治团体管理”。从讼词的具呈人身份来看,崇安县武夷小学校长、崇安县第一中山民众学校校长、崇安县图书馆馆长、南门外短期小学校长等人是典型的知识分子群体,学界与山中的茶产、茶权似乎本无干系,在民国二十三年的茶银诉讼案中直接与僧道发生利益纠纷的县财务委员会却并未出现在具呈人中,这就使得具呈人的立场显得客观、公允。而且学界也是一种社会力量的代表,通常反映社会民众的意愿。但我们若仔细对民国时期“庙”与“学校”的关系进行梳理,就会发现寺庙(道院)与学校、僧道与教员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对话语权与社会资源的竞争。自晚清以来,在维新派的教育改革中,清朝廷就制定了“庙产兴学”的政策。庙产兴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提拨方外寺观之庙产,二是提拨民间社会组织各团体公庙、神会之款,这对僧道们而言无异于一种“巧取豪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进一步发展现代教育,在全国各地建立起各种新式学校,其目的是以一种新的、科学的思想体系(现代西方科学)取代传统社会中落后的、陈旧腐朽的思想体系(儒释道、民间信仰体系)。较之清廷的“庙产兴学”,国民政府兴办教育的手段更为直接,将已有的公共建筑一庙宇或祠堂改建为教室成为在资金缺乏的农村兴办现代教育的主要方式,因“庙改学堂”而引发的纠纷在各地也屡屡发生。因此,就此诉讼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即便崇安县的各学校校长与僧道们的茶银无涉,但双方本身就存在着在同一地域空间内对权力话语、社会资源与公共空间的竞争,因而以学校校长及图书馆馆长为代表的崇安县教育界对道士们“戒律不修、混迹空门”的控诉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讼词的内容来看,虽然大部分内容都是在指责道士们“戒律不修”,与劣绅勾结枉法的种种劣迹,但讼词最后的“地方财源枯竭,所赖于每年茶款办理各种事业用”,才是此恳请事由的真正原因所在。它表明了民国时期县政府一级普遍存在的经费困难情况,事实上这是一个自上而下逐层推进的结果,中央财政的紧张导致了对地方的摊派加重,地方财政则不断深入基层社会,向下层民众榨取财源。

福建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于民国二十三年核定的六条方案一直未能执行,僧道们与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双方均不断地向更高级别的行政机构申诉,从县政府到区一级的行政专员公署、再到更高级别的省政府。民国二十五年四月,马头等三岩的僧道们再次向福建省政府投递了讼词,控告前任县长张汉良侵吞茶银,恳请追还。省政府据此发出训令后,前任县长张汉良对此进行了申辩。双方的公文呈词如下:

事由:呈前崇安县张汉良侵吞存款,恳请缉案追还,以遵兴修,而保名胜由。

呈为县长侵吞存款,恳请缉案追还,以遵兴修,而保名胜。事窃崇安县武夷山马头、天游、碧霄岩之二十三年份庙产茶银一千八百三十元,被崇安前财委会非法侵收,又二十四年份庙存茶银现洋五百元,期票四百元,复被前县长张汉良提去保存一案,业经玄逵等于二十四年十月七日呈奉福建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奉,令核定办法口开马头等岩茶银一千八百三十元,应由崇安县查明,如数发还该道人具领,又五月间扣存之现洋、期票由县一并发还具领。前项茶银发还后,应由该道人等将主持各庙院妥为兴修,以保名胜。但兴修及发还期间,至长不得过六个月等令各在案。

玄逵等奉到决定办法之后,曾以呈请遵照办法发还新旧茶银等情,于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呈叩崇安县政府在案,奉批阅呈悉此案前奉专员公署决定,令饬到县,业经转行财务委员会办理在案,查来呈所列各款,当时悉由高腾经手,张前县长并无咨交候,行催财委会查明办理可也。此令因奉此,当即静候办理,不料候过规定六个月之久,无分文发还。

所谓名胜之各庙院日趋腐朽,无法兴修,查崇安县政府当此灾区之后,财政困难,延长时期,尚有可原。但张前县长汉艮扣存现洋五百元,任意侵吞席卷而去,并无咨交,似为法所难容。伏见。

钧府组织审查交代委员会正为此种官吏而设,若不恳请缉案追还,任其吞没逍遥。匪特有污廉洁之政府,且有妨害新生活之运动。为此理合备情呈叩。

察核准予严令传缉崇安县前县长张汉良到案,究追押还茶银大洋五百元,转到崇安县政府收转发还具领,兴修庙院以保名胜。并乞钧批寄下建瓯北辛街六十一号,原店保王长春号收转,以便祗遵实为公便谨呈

福建省政府主席陈

崇安县武夷山马头岩凝云道院主持潘玄逵

天游岩希微道院主持宋元胜

碧霄洞长生道院主持吴元发

店保(开设建瓯北辛街门牌第六十一号)王长春号

案奉

福建省政府民一字第九二一九号训令开:

案据崇安武夷山马头岩凝云道院主持潘玄逵等呈略称,张前县长扣存茶银五百元,任意侵吞,并无咨文。请缉案追还等情。据此,查此项茶银前经该管专员电令保管,不得移用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性检发副呈令。仰该县长查明,咨催发还,并具报此令等因。附副呈一件,奉此,相应抄附原副呈一件,函达查照。

见复为何等由,准此。

查崇安匪祸,该道人潘玄逵等,均各自还俗,当时前崇安地方财务整理委员会因各岩茶产,既无人管理,乃收为公有。嗣后该道人等复行返崇,双方大起争执。迨敝任接事,事犹未了。各岩茶息,均为前崇’安地方财务整理委员会主席高腾经手,与敝任绝对无涉。该道人潘玄逵等,任意诬控,殊堪遗恨,准咨前由,相应复请查照为何。

崇安县县长杨

前县长张汉良

这两份诉状反映了民国时期基层政权的动荡,以及“县长”一职在县级财政纠纷中可能涉及的问题。首先,从县长的任职周期来看,这一时期县长的任期短、调动频繁。查阅地方资料可知,从民国元年(1911)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的38年间,崇安县历任县长竞达33位之多,平均每一位的任职时间不到一年两个月。任期时间的短暂,使县长与当地民众之间难以有持久而深入的互动,从而抑制了非正式的利益团体的形成。因此,“人走茶凉”的现象在县长离任后时有发生。其次,在民国时期县长频繁更动的原因中,“调任他县”位居第二,平均占21.7%。“调任”,说明省政府对该县长的能力并不怀疑,而是迫于地方势力的抵制、抗衡、控告,使县长无法开展工作,省厅只好将其调任他县。调任的理由,大多是由于“人地不宜”。

而所谓“人地不宜”的背后,隐藏着对绅权势力的制约。时人称:“所谓‘人地相宜夕,不过与少数特殊人民敷衍因循、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同流合污而已。至于廉洁自持,坚行所是,不为彼辈所同者,则群起而攻之,竟于‘人地不宜夕之原则下,赍志以去。”因此,县长频繁调动,与这一时期地方上仍然保留着“绅治”的传统有着紧密联系。再次,国民政府在任用地方官员时仍基本贯彻了传统社会中任官的“回避制度”。从33位县长的籍贯来看,多为江苏、浙江以及本省沿海地区的县份,籍贯为本县的仅四人(其中一人为代理县长)。回避制度旨在防止官吏因血缘、地缘及其他社会关系而徇私舞弊。籍贯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从地域上限制了县长与地方民众结合为利益共同体。总之,这一时期的县长与地方乡绅的关系并不融洽,县长在处理县政时,常常遭遇到地方势力的抵制与抗衡。这些地方上的势力集团虽然为非正式的帮派势力,但却可以通过向更高一级的省政府机关诉讼,从而利用正式的“国家权威”力量以制约县长。

就本案来看,张汉良从前任黄相枕手里接收此案时,道士们在讼词上同样声称“黄前任不懂条例,心迹不明……滋幸钧长治崇,廉明素著”,对前任县长黄相枕加以贬斥,对张则不乏阿谀奉承之词。而张离任后,则向省政府呈诉控告张“侵吞公款”。可见,地方民众在处理与县长的关系时是非常现实和势利的。从讼词呈送的时间来看,由于战前中国县政尚未建立健全的人事和会计制度,仍然承袭中国传统县政的“承包体制”。一位县长上任、卸任,不仅从科长、秘书到收发、差役全套班底随来随往,而且财政收支也带有承包性质,多者自得,少者自赔。这样一来,每次县长更替交接,都不是一次简单的业务移交和接替,而是一次县政家底总清查。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道士们向福建省政府再次呈递了诉状,希望对前任县长张汉良的财务账进行清查。

另一方面,在前任县长张汉良的呈词中,张称茶银为“前崇安地方财务整理委员会主席高腾经手,与敝任绝对无涉”,将责任全部推到了高腾身上。而高腾因涉及另一案件,卷款逃走,去向不明。这就使得高腾成为各方团体推卸责任、化解危机的一个承载体。事实上,在本章涉及的诸多讼词中,自高腾案发后,崇安县财务委员会也称此案涉及茶银被高腾卷走,而高腾“缉拿无果”,无法对簿公堂,自然而然成为各方推卸责任和缓解冲突的“替罪羊”。

民国二十七年二月,在本案历经的第六任县长刘超然任上,马头、天游、碧霄洞三岩道院主持再次向崇安县政府提出申诉,内容主要为减轻上缴县财务委员会的捐税。在提出减轻捐税的要求时,道士们重述了民国二十四年的寺产纠纷等案情经过。讼词如下:

事由:为呈负担太重恳口减轻捐交财会款以免绝粮由

为负担太重,恩准减轻,以保名胜,以免绝粮事:窃武夷马头、天游、碧霄洞三岩,自师祖手栽种茶山,籍维庙中香油粮食等。由民国二十四年,每年马头岩捐交财会款二百元,天游、碧霄两岩各捐交财会款二百二十五元,合四百五十元。庙中别无出息,全资茶叶生活,奈近年茶山失败,茶价又跌……菜窠茶山又被祝姓架造茶厂,茶只半收,核计每年出具,入不敷出,且庙宇破朽,修缮之资,佛殿案前,香油寂寥。我钧长仁德远及,利济为心,伏乞大发慈悲,减轻负担,恍如大士座前出莲花一朵也。贫道等不惴冒昧,为此据情泣诉,呈请。察核,恩准将三岩捐交财会之款分别减轻,以保名胜,以免绝粮。感德不既,不胜稽首待命。

谨呈

崇安县县长刘

武夷马头岩具呈贫道潘玄逵

天游贫道丁朴意

碧霄贫道吴元发

道士们恳请减轻捐款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近年茶山失利,茶价大跌”。从地方材料中可知,武夷茶市的盛况延至民国23年,后因国内战乱,茶路堵塞,而走向萧条。这一期间,武夷山中许多僧道外出避难,导致茶山荒芜,茶厂废弃。本讼案最初的缘由即为民国24年道士们自建瓯避难回崇后,与财务委员会就茶山究竟属“寺产”还是“公产”而发生的争执。另据林馥泉对民国二十九年岩茶生产成本的调查核算,武夷岩茶平均价值每斤六元五角,民国三十年估计价值十五元左右,其中较好之奇种、名枞奇种每斤数十元数百元,亦不属少数。若以产地崇安之物价及工价为准,当可称为茶品中成本最贵者。因此,道士们所言“核计每年出具,人不敷出”虽属夸张之词,却也有现实依据。

然而,县政府却将此诉讼“饬县委会查复核准”,县财务委员会查核后回复的公函如下:

崇奉:

钧府财字第九八三号训令口口:

据武夷马头岩道人潘玄逵等呈请减轻缴交地公用茶款等情,究竟是否属实,仰该会远口详细调查,具复核夺等用,奉此,查武夷马头、天游、碧霄三岩,原系地方公产,自匪陷后,各该岩寺庙道人,均已还俗远逃,二十年奉由地方财务整理委员会,呈准收归地方管理,所有茶款,发充地方善后费用,嗣因本县土劣刘于幽,垂涎马头等三岩,唆使马头还俗妖道潘玄逵、天游还俗妖道欧阳玄遣,恐案败露,于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请求地方绅士及委员会议,双方兼顾,由道人潘玄逵等公认,自二十四年起,遽年以马头岩出产茶银八百三十元,归公四百元,天游岩茶银五百元,归公二百五十元,碧霄岩茶银五百元,归公二百五十元。三岩共合九百元交缴地方公用,其余二分之一,计九百三十元,留为各该三岩修缮庙等费用,当经双方公允,并由道人潘玄逵等呈请张前县长汉良任内,结案在口。口口年春,潘玄逵等受土劣刘于幽拨弄,口欠应缴地方该三岩原议二分之一,计九百元茶银,当经本会吴前委员长心友,呈准杨前县长永礼,饬传道人潘玄逵等到口追缴,并请按照监督寺庙条例,将潘玄逵等所违背条例第七、八、十各条之规定,逐出寺庙,惩处土劣刘于幽勾结唆诉,倾吞公产,应得之罪在案,该道人潘玄逵等,因此惧罪觉悟,乃托人向呈前委员长再三要求,以茶景不佳,茶价低落,照二十四年调解按各岩遽年茶产二分之一计九百元归公之数减半,经吴前委员长转请杨前县长准该三岩二十五年春口交四百五十元,为地方公用,去年(二十六年)蒋前县长任内,对三岩茶款,仍予潘玄逵等照二十五年四百五十元之额缴交,已属逾格体恤,今该道人潘玄逵等,又如此狡猾,分外请求,实是得寸进尺……恳准转口道人潘玄逵等,仍照二十四年原议案交缴,而维地方经费以社取巧,奉令前因,理合将本案详细情形,报请,钧长察夺施行。

谨呈

崇安县县长刘

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王朝桢

这是能查找到的有关此诉讼的最后一份公文,从回函内容来看,财务委员会并没有作出让步,仍坚持按照民国二十四年的原议案收取捐款。事实上,自民国二十三年道士们恢复春茶产制开始,财务委员会与马头等三岩道院的茶山与捐款纠纷就从未停止过。从崇安县财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来看,财委会代表了民国以后一种新兴起的乡村士绅阶层。与刘于幽这样的旧绅相比较,新绅被纳入了国家的正式官僚机构之中,他们与“国家”的联系也更为密切。由于权力来自于上级任命的“科层制权威”,而非通过民间推举而获得,因此他们离民众的距离也更远。旧绅往往通过与民间的合作而谋利,其剥削更为隐秘;而新绅则直接将一己之私利与公家权力结合起来,其剥削方式更为直接。在上面的公文中,崇安县财务委员会不仅斥责马头等三岩道士为¨还俗妖道”•更将矛头直接指向“劣绅”刘于幽的教唆,其背后隐含着民国中期闽北山区中新绅、旧绅之间的权势之争。

几段讼案:地方财税制度中的“公”“私”之争20世纪30年代.由于国民党控制地方的实力加强以及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围绕茶叶生产经营发生了很多争讼。尽管崇安县财务委员会存在的时间仅短短五年(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九年),但查阅这一时期崇安县的档案可知,县财务委员会在地方财产清理、征税、摊派各方面与僧道、茶商、地方乡绅等各群体的纷争不断。典型的案子有:

(1)弥陀岩徐兴金争讼茶山事。

事件大略:弥陀岩两茶山为前任住持泉师和尚(俗名杜梓荣)所置产业。徐兴金为其弟子,时已还俗,声称泉师遗嘱茶山传于徐兴金。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崇安县前财务委员会将茶山收为公产。前任县长黄相枕据《监督寺庙条例》认为,茶山属于庙产,因徐已经还俗,将庙产收为公产正当。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徐兴金递呈新县长陈正民,要求茶山以私产论,非庙产。陈批复茶山确系庙产,徐兴金既已还俗,无权争执。

(2)幔云岩陈来成争讼茶山事件。

事件大略:晋江茶商陈来成继承其师父遗留下来的武夷山幔云岩茶山八片,并雇工经营。崇安县财务委员会以陈来成已还俗为由,将茶山以公产没收。陈来成向县政府呈诉,前任县长黄相枕依照《监督寺庙条例》认为茶山属寺产,陈既然已经还俗,收为公产为正当。陈不服,继续向福建省第十区专员公署上诉,申辩茶山雇工培植、生产的成本均系自己私人承担,因此无论是否还俗都应将茶山归还。

(3)蔡承裘争讼茶山事。

事件大略:崇安县整理财务委员会强行将碧石、竹窠、清源等岩茶山收为公产。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蔡承裘呈文崇安县长蒋伯雄,请求归还茶山。县财务委员会认为各岩本系庙产,为还俗僧众盗卖于蔡承裘之父,以《监督寺庙条例》收回茶山实属正当。后蔡承裘赴南洋未归,当面质讯未果。事亦不了了之。

在蔡承裘与县整理财务委员会的茶山诉讼纠纷中,福建省茶业改良会常务主席傅肇彬亦卷入其中。除了为蔡承裘辩护之外,傅还粘贴了县财务委员会收取各茶庄各类期单现款的收据,作为县财务委员会以公敛财的证据。公文如下:

事由:为案据茶商蔡承裘呈称崇安县财委会侵占茶山,强收业租现金

呈为转呈事案据茶商蔡承裘呈称,呈为籍会敛财,横逾强盗,弱商遭害势口倾家不已,口恳转呈各官厅迅赐勒令该会缴出占收租金,一向叮支各茶行期单,遽出票据。一并缴案勿任强夺吞噬,以做以扶。窃裘承故父敏骥,先后契买杜梓荣、陈联基、邓青松茶山三处,一名碧石岩,一名竹窠岩,一名清源岩,大小计二十片。契经投税业,经久管口民二二,崇邑组织地方财务委员会不良分子炳政期间,滥权违法,籍公肥私,刻薄良民,鱼肉弱商,指不胜屈。裘历管无异之三处,被指为寺产口夺归会,凭籍势力占收租金。经裘出具证据呈诉,福建省政府暨第十行政专员公署及崇安县政府各在案,嗣于口口蒙前崇安张县长任内,察明该会非法行为,准将本案实情秉公具报。福建省政府暨第十行政区专员公署一向恐该茶山荒芜弃利,于口给发手令与裘,着即雇工及时培植。(原手令抄电)裘奉令后当即雇工购种,惨淡经营,縻费甚巨。查该会前委员会高腾去岁因案潜逃,吴心友袭职后,援引著劣刘允中主持会务,种种强横卑劣手段变本加厉较高腾为尤甚。将裘奉令雇工培植以上三岩,其清源岩一处系租于汕头裕珍号茶商经理刘建樟,租金五百四十元强被夺收发有收据。又竹窠、碧石二岩,裘用重本培植亦被该财务会籍势强采售于本帮各茶商,由各茶商给予现金五百三十六元五角,又向省支取期单八纸共口口六百零九元,均将到期。该会亦发有收据(该收据二纸抄电)。似此强夺强采,无法无天,崇邑直成为黑暗世界。不予惩究,弱商之受害固深,而国家之律法扫地。查各茶商所立予该会向省口取期单计八纸共银一千六百零九元(详开粘电),应请转呈福建省政府暨第三区行政专员公署、闽浙监察行署及崇安县政府,立予叮支。一面将该会所强收租金五百四十元及现金五百三十六元五角两项克日追出,统交贵会秉公处理。以免弱肉强食。兹再将该会种种越法妄为,裘所及知者屡述如下:

(一)查马头岩道人潘玄逵被占一案,经第三区专属核定办法批令在案(原令抄电)第四条内开所占茶银限六个月内发还,该会不但前所占逾期不予发还,且将本岁该道人采成之茶又被封占而去(控诉在案),藐判强横,目无政府至于此极。此籍会敛财之证。

(二)政府为提倡茶业,经明令不准附加,该会竟敢巧立名目创设乐助捐,无非变相附加。本岁在崇各茶商被勒收乐助捐一千八百元,只给八百元收据(原收据抄电)。此籍会敛财之二。

(三)退一步言,该乐助捐即属合法亦平均负担方昭公允,查所勒之乐助捐一千八百元各茶商均有摊牌,独刘允中之弟刘春文所营集兴号可以不出一文,各茶商虽惧其威势,难免不无闲言。此籍会敛财及营私之证三。

总之,裘前两岁租金及茶树悉数被该会吞噬,已陷于穷,奉令培植后又悉索口贷,背城借一。原期新茶入市或者还债有余,衣食有资,不料租金又被强收,茶树复遭强采。

天下不公不法之举无有过兹,迫惟口恳贵会据情转呈福建省政府、闽浙监察使署、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崇安县政府……

赐口令该会将本岁所占收瑶珍号经理刘建樟租金五百四十元,又各茶商先取现金五百三十六元五角,将所收执省号期单八纸收银一千六百零九元一并叮支追票发交贵会分别发还,否则裘倾家负债之祸立迫眼前。伏候如请施行,实为德便等情计,呈送抄件一份。

……据此查该茶商蔡承裘所陈各节尚属实情,倘非彻底秉公办理于茶业前途不无影响。理合据情转呈钧府迅赐勒令该会将所收期单现款一并负责发还,以昭公允而重茶业。

谨呈

崇安县政府县长杨

计呈抄件一份

福建省茶业改良会常务主席傅肇彬

计抄前崇安张县长手令一纸

手令蔡承裘

查该商民控诉前财务整理委员会侵占武夷茶山茶权一案,双方争执,事经两载尚未解决。坐视该茶山荒芜未免弃利于地,除将本案情形秉公翔实具报省府专署核办外,着先行令仰该商知照,姑准予自行雇工及时培植以利茶产,而免荒芜。此令。

县长张汉良印二十四,七,十六计抄财务会占收瑶珍号经理刘建樟租金收据五百四十元一纸,财务会强采各茶商茶业发售现金五百三十六元五角又期单八纸,计洋一千六百零九元,共一纸。

兹收到

刘建樟向杨裕珍本庄支大洋五百四十元,凭条一纸,候

该款兑清即换正式收据。

财务会委员长吴心友

二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兹收到

崇安赤石茶帮售岩茶期票八纸计一千六百零九元,又

现洋五百三十六元五角正。

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崇安县财务委员会章

计抄省兑期票所有茶商牌号向单住址数目开列一纸

(一)奇苑向协和大洋六百五十元(苍霞洲恒昌埕)

(二)金泰向隆成大洋一百一十元(苍霞洲恒茶道)

(三)振昌向口春大洋一百元(苍霞洲恒昌埕)

(四)芳茂向协和大洋三百二十九元(同上)

(五)兴记向协和大洋一百一十元(同上)

(六)集泉向协和大洋一百五十元(同上)

(七)泰峰向协和大洋八十元(同上)

(八)锦祥向协和大洋八十元(同上)

上面的材料反映了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茶商所缴的各类租金和茶款来看,茶商无疑是民国时期崇安县受到严重盘剥的一个群体。民国时期,时局的动荡与政权的频繁更迭,使国民政府的财政开支逐年增加。“人不敷出”不但是中央政府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地方政府的普遍现象。在经济凋敝而又处处需款的特殊环境下,摊派是最为简便易行的筹款方式。各级领导不需筹划钱款来源,只需层层传达,级级施压。因此,预算之外的临时开支,无论款额巨细,往往均取之于摊派。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农民是捐税的当然承受者。但崇安县的情况相对特殊,由于武夷山自古以来以茶闻名,尤其是在战乱(就崇安县的具体时间而言,当为民国二十三年)以前,武夷岩茶远销广州、潮汕及南洋群岛,每年的收入极为可观,因之富有的茶商不在少数,茶商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税征收觊觎的对象。战乱以后,地方财政日益增加的开支首当其冲地落在了这些茶商身上。

其次,武夷山中的僧道一直以来就和闽南茶商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双方大多均为闽南籍,二是因为茶叶培植与销售之间的利益关联。因此,虽然争讼的内容为“寺产”是否应收归“公产”。但参与庙产争讼的大都不是僧人。就前面的几个诉讼案来看,当时寺院所属茶山有的变卖给了茶商,有的是僧人直接还俗做起了茶叶生意。

弥陀岩茶山本是僧人泉师和尚(俗名杜梓荣)所置,死后交弟子徐兴金管理。而徐直接还俗经营茶叶生意,并且在福州开设了店面。1934年,崇安县财务委员会以茶山属于庙产为由收回。徐兴金自1935年起一直向上递交呈文,从福建省政府主席、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到崇安县政府,辩解既然茶山已经由他继承多年,自然不能算是庙产,当以私产交还。但是,最终崇安县长陈正民仍然坚持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四条“荒废之寺庙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之”认定徐兴金既然已经还俗就无权争执庙产。而在茶商蔡承裘控诉财务委员会强占茶山一案中,所争执之茶山是由还俗僧变卖给蔡承裘之父的。县财务委员会同样坚持茶山属于庙产,拒绝归还。因此,就县政府这一方的表述来看,为僧抑或为俗成为最终判决茶山归属权的主要依据。但事实上,僧俗之争只是表面假象,隐藏于其下的是以僧商为代表的外来势

力(闽南人)与本地乡绅(县财务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之争。县长的判决结果通常有利于县财务委员会,这既是出于增加地方财税收入的考虑,同样也反映了县政府对下属各局难以控制的实际状况。

再次,从县财务委员会的行为特点来看,其对民间资源的掠夺事实上比晚清时期的吏役更甚。但与前者不同的是,晚清吏役并没有被纳入国家正式的官僚体系内,因此其敲诈勒索的种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以权谋私性质,这就使他们在与僧道们的争讼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但民国时期,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许多当地的土豪劣绅被内卷化到国家正式行政机构中,获得了一种正式权力的符号资本。因此,如果可以称晚清时期的吏役为帝国与民众之间发生联系的。“代理人”,那么民国时期的县政府各机关人员则已发展成为正式的科层制权威的最末梢,他们的行为也就直接打上了“政府”与“国家”的烙印。相应的,在与僧道们发生争执时,这种权力的合法性赋予了其行为的合法性,争讼成为“官”与“民”的对峙。另外,从民国时期县政府各局局长及其成员的身份来看,许多局长都是在本地具有一定势力的乡绅,但他们的任职与权力并不是来自于自身的声望、地位或技能,而是来自县、区政府的“赐予”。因此,他们与乡村社会的利益完全脱节,也无须顾忌乡土社会中的舆论指责,这使他们在“国家政权内卷化”、地方政府开支不断增加的压力下,加重了对民间资源的掠夺。

捐税繁重,是民国时期中国乡村突出的社会问题。从前面的材料中不难看出,为增加收入来源,县财务委员会巧立名目,设立了各种各样的捐款摊派。民国二十七年五月,为反对财务委员会抽收的教育捐,崇安县十几家青茶商与红茶商联名向县政府提出了